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99號
TPDV,94,除,1499,200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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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矽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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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矽谷環保科│中國農民銀行│93年9月30日 │4萬3547元 │FAY0000000│
│ │技有限公司│寶橋分行 │ │ │ │
│ │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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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