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入一男
代 理 人 張正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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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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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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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93年9月17日 │1,848,769元 │CC0000000 │ │
│ │限公司蔡衍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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