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原 告 達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仲民即仁義醫
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萬玖仟肆佰
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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