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有關被告丁○○、丙○○、乙○○之「申購力行新城眷宅繳款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