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6號
TPDV,94,重訴,46,200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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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有關被告丁○○丙○○乙○○之「申購力行新城眷宅繳款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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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