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 告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田誠
之1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雋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4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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