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315號
TPDV,94,訴,1315,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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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連帶負擔六分之一,由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己○○連帶負擔六分之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訂立授信約定書12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美電腦公司) 、丁○○乙○○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全美電腦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4日,邀同被 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25日起至94年12 月25日止,利息按年息9.65%計算,分36期清償本息,尚有 本金294,18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被告全美電腦公司另於92年6月24日,邀同被告丁○○、戊



○○及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其中一 筆為1,500,000元,利息按年息10.4%計算,另一筆 1,500,000元,利息按年息6.625%計算,約定借款期間自92 年6月25日起至95年6月25日止,分36期清償本息,尚有本金 1,507,61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語 。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授信約定 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伍、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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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