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436號
TPDV,94,補,436,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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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群享生物科技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庹懷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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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享生物科技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