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被 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
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載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玖仟玖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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