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一項為106,000元;聲明第二項業經撤回
;聲明第三項為6,7784, 000(212,0 00×32《以第一審訴訟期
間預估約1年4月加計請求起訴前之期間16月共32月》),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