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58號
TPDV,94,補,358,200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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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一項為106,000元;聲明第二項業經撤回
;聲明第三項為6,7784, 000(212,0 00×32《以第一審訴訟期
間預估約1年4月加計請求起訴前之期間16月共32月》),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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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