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58號
TPDV,94,補,358,2005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甲○○
原告甲○○與被告台北市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
上所占用之機車、腳踏車或其他占用物應予以除去」,未載明訴
訟標的價額,該聲明乃為達原告使用收益系爭停車位之目的,故
應以停車位之市價為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