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全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丙○○
丁○○
乙○○
相 對 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258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貨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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