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97號
原 告 甲○○○○○ ○○
Co
原 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被 告 邱創鏈(即台北市私立潛能語文短期補習班)
被 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