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897號
TPDV,93,重訴,897,200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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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97號
原   告 甲○○○○○ ○○
             Co
原   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被   告 邱創鏈(即台北市私立潛能語文短期補習班)
被   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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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