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697號
TPDV,93,訴,4697,200505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上訴人(即參加人) 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9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所未為之行為而由參加人代為者,不得以牴觸論, 故當事人雖未提起上訴,亦可由參加人提起之。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95號判例著有明文可參。故如由前開判例反面解 釋,雖當事人不上訴時,必當事人無反對陳述,方得由參加 人提起上訴,否則仍屬與所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二、查,上訴人於一審訴訟程序中係輔助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為訴訟參加,又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 一審判決後,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上 訴權(應為捨棄上訴權之誤繕),上訴人於94年58月5日始 行提起上訴,顯與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1/1頁


參考資料
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