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299號
TPDV,93,訴,4299,200505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99號
原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代萍
訴訟代理人 蔡其智
被   告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喬聚忠
            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查報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期及其憑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1/1頁


參考資料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