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99號
原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代萍
訴訟代理人 蔡其智
被 告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喬聚忠
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查報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期及其憑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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