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285號
TPDV,93,訴,2285,2005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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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誠顧問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285號
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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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誠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