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達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溢麗地毯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
二八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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