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原 告 丁○○ 六號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李采霓律師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被 告 癸○○ 十二樓被 告 丙○○被 告 庚○○○ 號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壬○○被 告 子○○被 告 丑○ 號四樓被 告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乙○○ 之一號被 告 甲○○被 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李永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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