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84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再本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鄭文玲律師 苗怡凡律師 歐斐文律師 徐則鈺律師被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律師 陳世寬律師複 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董浩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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