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41號
TPDV,91,訴,3841,200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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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8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再本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鄭文玲律師
      苗怡凡律師
      歐斐文律師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律師
      陳世寬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董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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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