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36號
SLDM,106,交附民,3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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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任紹涵
被   告 吳修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105 年度偵字第135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工作損
失、整型費用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
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及手機毀損費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
駁回,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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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