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曉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曉寧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1 、3 、4 之罪名應更正為「施用 第一級毒品」、編號2 、5 之罪名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其餘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 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