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五十八分許,在臺中縣潭 子鄉○○○○街「陽光綠地」第五期社區停車場前,因行車問題與原告發生口角 ,詎被告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在前開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停車場前,公然 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幹你母老膣眉」等穢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致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上開公然侮辱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 豐簡字第三三八號、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第三三二號判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明:被告 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五十八分許,騎腳踏車載剛滿週歲 女兒在住處附近散步時,看見原告正從停車場出來,被告遠遠就停車禮讓,而且 在原告撞到被告前,被告還大聲喝止,沒想到原告根本未注意路況,撞到被告後 ,也未下車道歉,態度還很惡劣,所以被告在稚子及本人生命受到威脅時,情急 之下才罵原告。詎被告前行十公尺後,原告下車追上來對被告一陣辱罵後,並朝 被告太陽穴打了一拳,完全不顧被告稚兒安全。而原告曾說自己是專科及保全公 司董事長,被告只是高中畢業及工廠工人,原告毆打學歷及職位都比自己低的被 告,要求參拾萬元的賠償金,應無理由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五十八分許,在臺中縣潭子鄉○○○ ○街「陽光綠地」第五期社區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停車場前,公然以「幹你娘」、 「幹你母老膣眉」等穢語辱罵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 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閱上開 刑事卷證無訛,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公共場所辱罵原告「幹
你娘」、「幹你母老膣眉」等穢語,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足認被告係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之人格權,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 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可參。五、本院斟酌兩造係因行車問題造成衝突,被告以穢語辱罵原告,固屬不對,惟原告 亦出手毆打被告,經本院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 ,有被告提出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六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一份在卷可 稽,原告傷害被告之身體法益高於被告公然侮辱原告之名譽法益;而被告向原告 請求傷害之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部分,僅獲得壹萬貳仟元之賠償,有本院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二0號民事判決正本一份在卷足憑,原告得請求本件名譽 受損之精神慰撫金,自不得高於被告身體傷害之精神慰撫金,因認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壹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自難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壹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既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八、結論: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