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903號
TCDV,94,聲,903,2005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后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白泉林
  送達代收人 李柏旺
  相 對 人 甲 ○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 八三二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五百三十三萬三千四百元(本院九十年 度存字第四一三五號),嗣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聲請人 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對相對人之戶籍地無法送達, 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 本及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