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
聲 請 人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八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 度裁全字第五七八七號民事裁定,為免假扣押而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四十 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八五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函影本各一件等為 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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