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14號
TCDM,94,附民,14,2005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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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丁○○
        戊○○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0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 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四百九十一條 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二、查本件被告乙○○○雖係同案被告甲○○(另由本院移由民事庭審理)之母,但 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乙○○ ○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該情形 無法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 ,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莊 嘉 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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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