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930號
TCDM,94,訴,930,200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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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① 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裕融公司)之代理人丙○○之指訴,②裕 融公司所提出之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授權書,③乙○○、甲○○ ○之證述,④所貸得之款項係撥入被告之帳戶中,而乙○○僅獲得新臺幣(下同 )二萬元等為其依據。而訊之被告丁○○,固坦承有在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之連帶保證人欄、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欄、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 內簽寫甲○○○之名字,惟堅詞否認有偽造該張本票及該些私文書之故意,辯稱 :乙○○因家住高雄,需要車子代步,但又沒錢,所以才購買該部車子並以之辦 理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辦理貸款過程中,銀行之徵信人員有先打電話向連帶保證 人甲○○○照會徵信過,乙○○也有在千億汽車材料修配廠之辦公室內,當著伊 及老闆辛○○的面打電話給甲○○○,乙○○講完電話後,即對伊說:其母親有 同意當連帶保證人,因其趕著要去大陸,來不及拿相關資料回去高雄給其母親簽 名對保,其若代簽,唯恐字跡與其自己之簽名相同,遭銀行拒絕,遂拜託伊代其 母親簽名,伊聞後原本不願意,並建議乙○○自己換手代簽,惟乙○○說其換手 不會簽,且一再拜託,伊才在前揭本票、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授權書上 代為簽寫甲○○○之名字,至李英巫妹之印文,係乙○○自己蓋上去的,又乙○ ○所貸得之款項匯入之帳戶,雖為伊所有,但該帳戶一向是供千億汽車材料修配 廠各項材料或汽車買賣款項出入用,非供伊個人存款之用,本件貸得之二十萬元 ,伊照例領出來給辛○○處理,另乙○○所購買之車子,係一部禍損車,向前手 買得之價金及仲介費約九萬元,是辛○○先代付,貸款二十萬元下來後,扣除該 九萬元及後來車子修理之費用、稅金、乙○○之前積欠辛○○一些款項後,還賸 二萬元,即交給乙○○,且買車時本來說好分期款由辛○○從乙○○之薪水中代 為扣繳,詎乙○○取得所貸款項後,就到大陸去,未再回千億汽車材料修配廠工 作,辛○○即代為繳納三期,且迄未將車交給乙○○等語。四、經查,㈠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



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及商號。無條件 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又本票欠 缺應記載之事項,即為無效之票據,非屬有價證券,應僅屬於一般債權憑證之私 文書(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一號判決參照)。㈡證人即承辦本件 貸款之裕融公司業務人員庚○○在本院結證稱:「(問:提示本票原本金額二十 萬元,及甲○○○、乙○○的簽名筆跡顏色不同,當時乙○○、甲○○○簽該本 票時金額欄及發票日欄、到期日欄是否都是空白的?)是空白的,下面對保人簽 章是我簽的,我是持該空白本票讓乙○○他們簽完名後送回公司,其他的記載都 是公司後來自己填上」(參本院卷第七二~第七三頁審判筆錄),本院再勘驗該 本票原本,上面之「乙○○」、「甲○○○」簽名筆跡、筆色不相同,且與「金 額貳拾萬元整、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到期日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之筆跡、筆色有異,亦即該張本票上面,有三種筆跡及筆色,足徵被告簽完「甲 ○○○」名字後,將該本票交給庚○○時,該本票並未填寫金額、發票日、到期 日,欠缺票據法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是以依右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該張本 票為無效之票據,非屬有價證券,應僅屬於一般債權憑證之私文書。五、次查,㈠庚○○在本院結證稱:「(問:本件汽車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手寫部分 是誰的筆跡?)除右下角聲請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不是我簽的,其他的字是我寫 的」、「(問:上面有甲○○○電話你是從何處得來的?)000000000 電話是乙○○告訴我的」、「(問:你有無與甲○○○通到電話及見面?)都沒 有」、「(問:你辦本案有無與乙○○見面?)有的」、「(問:乙○○與你見 面過程中有無告訴你,他母親願意當連保人?)當初與乙○○對完保後有向乙○ ○做確認,因為當時公司已經核准本案,表示本案公司已經與甲○○○徵信過」 、「(問:乙○○有說他母親同意,是在哪裡說?)在我們對完保,約在雙十路 上紅茶店,乙○○是在那裡告訴我的,因為我有問他我何時方便去跟他母親對保 ,因為當時公司已經核准了」、「(問:你辦理對保的時候現場有哪些人?)當 天我只有跟乙○○對到保,當時只有丁○○、乙○○及我三人在場,這個案件開 始是以乙○○一人下去承作,後來因為裕融公司要求要有保證人,我才在申請書 上方用鉛筆寫〈補母親入保〉等字,這個案件這樣才可以核准,所以乙○○母親 的資料是後面才補,因為他母親在高雄,我與丁○○要下去高雄,因為我有事情 所以又折返,因為當天聯絡時間很晚,後來丁○○說她隔天要下去高雄,我就委 託她將這些資料幫我拿去對保,有沒有對保我也不知道,但是回來的時候已經簽 名蓋章了」(參本院卷第六五~第七六頁審判筆錄)。㈡證人即裕融公司之徵信 人員壬○○在本院結證稱:「(問:庚○○所送之本件貸款申請是否由妳負責徵 信?)是的」、「(問:妳如何做本件徵信?)庚○○會先傳真資料給我,我們 收到這個案件之後會先電腦建檔,這件配給我,我們就會收到資料後根據申請書 上的保人及車主作確認」、「(問:保證人部分甲○○○身分證資料、地址、電 話,妳確定有打電話給甲○○○確認?)有的,是我親自打電話給甲○○○問她 是否願意作保」、「(問:電話中如何向甲○○○講這件事情?)電話中問她是 否為甲○○○女士,她說是,是否乙○○有買車要辦理貸款請妳作保,妳是否有 同意,這是我們一般的程序」、「(問:有無過妳承辦案件妳沒有打電話?)沒



有,我們都會打電話照會」、「(問:一定要確認上面所記載的保證人口頭確實 有願意,妳這個案子才會核准下來?)是的」、「(問:貸款申請書上面寫〈補 母親入保〉是何意?)當初是乙○○一個人,我們需要請他再補強,後續才會有 甲○○○進來作保及跟她作確認」、「(問:本案與甲○○○徵信過幾次電話? )應該有二次」、「(問:第一次何時?)第一次打的時候她沒有正面回應,好 像要考慮,我們就請業務庚○○去協調,協調好了,第二次我們打電話去照會甲 ○○○有說她同意」、「(問:據甲○○○偵訊中所述,她說後來回答妳的是說 ,他們會再找人去作保,而不是她本人作保,有無這個印象?)沒有這個印象」 (參本院卷第七七~第八十頁審判筆錄)。㈢證人辛○○在本院結證稱:「(問 :你們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間有無去遷一部車號E4─0365車子回來修理? )有的,我們做汽車行業北、中、南都有資訊據點,因為我是救難協會中部會長 ,我們北中南都有聯誼,有資訊我們會互相提供,如果買賣成功我們會給仲介費 用」、「(問:該部車子為何後來賣給乙○○?)因為乙○○會同我到高雄去, 順便回家探望他母親,乙○○看到我與會長談到這部汽車價格問我這部車子修復 成本要多少,我就將成本估價給他聽,我當時估價約十六萬元左右,這是是指買 車加上修車全部費用約十六萬元」、「(問:你有無看到裕融公司的人來找乙○ ○對保?)丁○○與乙○○及在庭的庚○○〈我們叫他阿隆〉有約,我有看到, 他們約要去高雄對保,但後來詳細情形我就沒有看到」、「(問:丁○○簽保證 人姓名時你有無在場?)有的,我有在現場,我有阻止她,我說這種事情可大可 小」、「(問:簽名的時候哪些人在場?)乙○○、丁○○在場,但是庚○○不 在場」、「(問:丁○○為何要簽甲○○○的名字?)因為乙○○趕著要去大陸 ,他來回時間來不及,他在簽名的時候只有簽乙○○自己的名字,如果再簽他母 親的名字筆跡會相同,所以他才拜託丁○○簽」、「(問:如何拜託丁○○?) 他說他有急事趕著要去大陸,因為私下乙○○叫被告紀姐姐,妳簽一下沒有關係 ,如果我簽的話筆跡會一樣,丁○○剛開始拒絕,我也有阻止她,乙○○說紀姐 姐妳簽個名字又沒有怎樣,有事情我負責,我真的趕著要去大陸」、「(問:丁 ○○既然拒絕他,有無打電話給甲○○○問是否同意?)因為銀行已經照會過了 ,乙○○也當場以我公司電話打電話給甲○○○,我聽到乙○○說媽媽沒有問題 ,我時間太趕我沒有辦法下去,這邊的事情我代處理一下」(參本院卷第八三~ 第八七頁審判筆錄),㈣證人乙○○在本院結證稱:「(問:汽車貸款申請書、 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授權書等上面乙○○是否你親自簽名的?) 是的」、「(問:你本人是否想買這部車?)當初有」、「(問:你母親身分證 影本及傳真資料是誰拿給對保人?)當初身份證是我老闆說要買車給我開,要從 我薪水扣款,我說車主要買我母親的名字,我叫我母親傳真她的身分證」(參本 院卷第九五~第九八頁審判筆錄),並有甲○○○之身分證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參發查卷第二二頁,該身分證影本經本院與甲○○○出庭時所提出之身分證正本 核對結果,完全一樣)。綜上諸位證人所言,可知本件確係乙○○想買該部汽車 而辦理貸款,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係由業務庚○○負責填寫申請書送件給裕融公 司照會審核,裕融公司先照會過乙○○後,覺得需要加強連帶保證人並通知庚○ ○辦理,庚○○遂在貸款申請書上以鉛筆附記「補母親入保」等字,之後由乙○



○提供甲○○○之電話、身分證影本予庚○○,庚○○整理後將之送給裕融公司 ,由裕融公司之徵信人員壬○○以電話向甲○○○照會徵信,完成後,再由庚○ ○向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對保,庚○○與乙○○、被告約在臺中市○○路某紅茶 店中對保,乙○○部分對完保後,本來要一起到高雄找甲○○○對保,但因庚○ ○有事而中途折返,庚○○並將向甲○○○對保之事委託被告辦理,而被告也未 辦理,後來係乙○○在千億汽車材料修配廠,當著老闆林柏松及被告的面,打電 話給甲○○○,表示甲○○○有同意當連帶保證人,為免筆跡相同,請求被告代 為簽甲○○○的名字,被告因認為裕融公司已照會徵信過甲○○○,乙○○又當 場打電話給甲○○○,一切應該沒有問題,才在該些文件上,代簽甲○○○的名 字。
六、又查,㈠證人甲○○○在本院雖結證稱:「(問:裕融公司徵信人員有無打電話 給妳?)銀行的一位小姐有打電話來,說我兒子要買車辦理貸款好不好,因為我 兒子很壞,我怕惹事端,我說不要,後來丁○○打電話來給我,跟我溝通,說叫 我先答應銀行小姐說我同意我兒子借錢,這樣子他們才比較好辦事,他們會另外 找人簽名,我說好,但是我並沒有答應要當保證人」、「(問:妳的意思是銀行 小姐有打二次電話給妳?)是的,銀行小姐第二次打電話給我的時候,說妳第一 次不要為何現在要,我就跟她說因為丁○○有打電話給我,我就跟小姐說同意我 兒子借款,但是我沒有說我要當保證人」、「(問:妳兒子已經成年了,要借錢 為何要經過妳同意?)丁○○利用我兒子要來騙我」等語(參本院卷第一○九頁 審判筆錄),惟本院命證人壬○○當庭與之對質時,證人壬○○結證稱:「(問 :妳打電話給甲○○○時是如何說的?)我說妳兒子要買車要請妳作保,妳是否 同意,我們一定會跟她說妳是否同意作保,第一次她沒有答應,第二次她有同意 」(參本院卷第一一○頁審判筆錄);而按乙○○(六十二年三月十日生)係一 正常之成年人,其購買車子辦理貸款,當無須其母親同意,若非其母親當連帶保 證人,須負法律上之債務連帶清償責任,裕融公司當不可能打電話給甲○○○照 會,茲裕融公司既因甲○○○為連帶保證人而打電話照會,於電話交談中,豈會 不提及是否同意當保證人之事,又裕融公司之徵信人員若僅胡亂照會,以未同意 當有同意,自不會有再打第二通電話之情形,是以本院認證人壬○○所言與常情 相符,應可採信,甲○○○所言「同意我兒子買車非同意我當連帶保證人」則顯 係避重就輕之詞。㈡證人乙○○在本院結證稱:「(問:提示汽車貸款申請書及 調查表,上面有你母親高雄家裡電話,這電話是誰告訴庚○○?)我沒有說,可 能我老闆他們說的,我在那裡工作,他們當然知道我家裡面電話」、「(問:你 母親身分證影本及傳真資料是誰拿給對保人?)當初身份證是我老闆說要買車給 我開,要從我薪水扣款,我說車主要買我母親的名字,我叫我母親傳真她的身分 證」、「(問:當初你說要以你母親名義買車,你母親是否同意?)是的,她有 同意,她才會傳真身分證給我」、「(問:為何後來用你的名字買車?)因為後 來我母親知道要用貸款,我母親就說不要,後來我老闆說他要買車給我開,叫我 辦理貸款,錢從薪水扣除,所以後來我母親不要貸款之後,我就用我的名義買車 」等語(參本院卷第九五~第九六頁審判筆錄),而證人甲○○○在本院結證稱 :「(問:妳有無將妳的身分證資料給妳兒子?)沒有」、「(問:卷附妳的身



份證為何會在裕融公司?)我沒有拿給我兒子,我也不會傳真」(參本院卷第一 ○八~第一○九頁審判筆錄);核諸乙○○母子二人所言,乙○○謂其母親有交 付身分證資料給他,甲○○○卻否認,乙○○且解釋其母親交付身分證資料,係 因本來要以其母親名義買車,而按裕融公司徵信時,甲○○○有同意要當連帶保 證人,且本件貸款資料中確實有甲○○○之身分證影本,是可信甲○○○應有為 當保證人而將其身分證資料交給乙○○之舉,又乙○○稱其母親係為了當車主才 交付身分證資料,則從未聽甲○○○提過,稱甲○○○之高雄聯絡電話係辛○○ 或被告所提供,則與庚○○前揭所言「(問:上面有甲○○○電話你是從何處得 來的?)000000000電話是乙○○告訴我的」有異,從而本院認乙○○ 所言與事實不合。㈢證人辛○○在本院結證稱:「(問:你們公司的各項材料汽 車買賣是否有借丁○○帳號進出?)因為個人要辦理貸款的話銀行的審核比較嚴 格,由我們公司代為辦理比較輕鬆,貸款出來的金額就從丁○○的帳戶進出」( 參本院卷第九二頁審判筆錄),另本件二十萬元貸款所匯入之被告華南商業銀行 南臺中分行存摺明細經本院勘驗結果: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三月止,其 他家銀行匯入之十萬元以上款項不論,僅裕融公司匯入之十萬元以上款項包括本 件即有六筆(參本院卷第二六~第三六頁),是可信被告該帳戶,平常即作為千 億汽車材料修配廠代為辦理汽車貸款時款項進出用,本件乙○○所貸得之二十萬 元匯入該帳戶內,並無何異常之處。
七、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前揭所言為真,堪以採信,而本件被告受乙○○之託代簽 甲○○○之名字時,裕融公司已對甲○○○照會徵信過,確認甲○○○同意當連 帶保證人,乙○○且當著老闆辛○○及被告的面,打電話給甲○○○,表示甲○ ○○有同意當連帶保證人,則被告之認知上係甲○○○已同意當連帶保證人,且 授權予乙○○處理,乙○○再因筆跡之理由央求被告代簽,被告主觀上對於代簽 之行為顯無冒名偽造之故意甚明,被告既欠缺主觀故意要件,當非能苛其負偽造 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之罪責。此外,本件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人或告訴人所指之犯行,依右揭條文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八、檢察官雖另具狀聲請:㈠向臺中市汽車商業公會函查福特六和車型CT七五-D Z、排氣量一八四○、出廠年份一九九八年之轎式小客車,於二○○○二年之中 古車價為何?如為事故車,中古車價又為何?㈡調閱本件車子之歷次轉讓資料及 事故資料,㈢傳訊汽車出賣人陳仙發等項。惟證人庚○○在本院結證稱:「(問 :你當時有無看到車子?)因為當時車子在高雄,是辛○○告訴我的,後來公司 調查時我去車廠有看到車子,但這是繳款不正常的時候才看到車子在修配廠內, 我們公司是依照雜誌上面的價格去估價,九十二年後才有看現車估價」、「(問 :是否知道這部車子修理費用高達九萬元?有事故?)我不知道」、「(問:你 們連去查這部分是否為事故車都沒有?)我們是以雜誌所標示的汽車年份估價」 (參本院卷第七五頁審判筆錄),證人辛○○在本院結證稱:「(問:車主與救 難協會何關係?)救難協會是民間團體,如果有災難就會去救助,常常有車主就 會拜託協會看是否可以將車賣掉,本件也是這個情況」、「(問:這部車購買的 時候有先給車主頭期款?)我們是直接與仲介的人接洽,給多少錢我要查明,是 我付款的」(參本院卷第九一頁審判筆錄)。足徵本件可貸車款係根據雜誌上之



價格所核估,且本件車子買賣係由仲介人與辛○○接洽,原車主陳仙發並未出面 ,本院併忖諸檢察官之聲請與本件被告有無偽造之故意不相關,及本院已依前揭 證據判定被告所為與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等項,認檢 察官所聲請之事項均無調查之必要,而未予調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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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