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邢俊文律師 林更穎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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