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69號
TCDM,94,訴,369,200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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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邢俊文律師
        林更穎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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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