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卅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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