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秀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秀莉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5 時許, 在告訴人許網市位於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7 鄰秀水64號住處 前,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掌摑告訴人 臉部多下,致其受有臉部挫傷(左臉尤其明顯)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6 年7 月21日具狀對被告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前 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