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4年度,1263號
TCDM,94,中簡,1263,200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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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台中市○○路二二一號」應更 正為「台中市○○路二二一號」及「姚志鵬」部分均應更正為「甲○○」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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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