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742號
TCDM,93,訴,742,2005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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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
四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之物及行動電話伍支(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夾鏈袋壹袋、客戶聯絡電話壹張、現金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交易帳單貳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黃淑梅、林佩純均明知MDMA(即俗稱之搖頭丸)、大麻及愷他命( Ketamine即俗稱K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同時基於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明知愷他命係上開列管而 不得非法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之蕭子涵,基於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黃淑梅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止,以含 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藥錠(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每顆新台幣(下同)一百 五十元、大麻煙捲每支八十元、愷他命每瓶五百元至五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販 入不詳數量之上開毒品,再以藥錠每顆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大麻煙捲每支一百 五十元、愷他命每瓶七百元至九百元不等之價格,並提供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0000000000號等五支行動電話,作為毒品交易事宜之聯繫 工具,而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之「滾石PUB」內,或臺中市西屯區○○○街六 七號住處及其承租之臺中市○區○○路一二八巷十八號四樓之四小套房等處另以 行動電話與買主約定交貨地點,而連續多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予不特定人;甲 ○○(係黃淑梅媳婦閻桂美之好友,暫住於黃淑梅前揭住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 四日起亦在上開地點等處為黃淑梅接聽電話或前往約定地點交付毒品,同時收取 現金,而以上開價格共同連續多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予不特定人,其販毒 所得金錢均交還黃淑梅;林佩純自同年三月間起以每月三萬五千元受黃淑梅僱用 ,而與其男友蕭子涵居住於黃淑梅承租之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街六號三樓 之二房屋,由林佩純每日於固定時間至黃淑梅前揭臺中市西屯區○○○街六七號 住處,向黃淑梅拿取數量不等之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藥錠、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煙捲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物,並由黃淑梅與林佩純結算當日自黃 淑梅處取出以供販賣之毒品數量,記載於交易帳單上(「原」為藥錠、「P」及 「O」為愷他命、「反」為大麻),林佩純即在前揭租屋處接聽電話及前往約定 地點交付毒品予買主,同時收取現金,而以上開價格共同連續多次販賣含有第二



、三級毒品予不特定人;蕭子涵則於上開租屋處多次代為接聽電話、交付毒品及 收取現金(均僅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而以上開價格共同連續多次販賣第 三級毒品予不特定人;林佩純蕭子涵每日販毒所得金錢,均由林佩純於當日連 同所賸毒品交還黃淑梅。黃淑梅因販賣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共計獲利約六 十萬元。經警㈠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十六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一二八巷十八號樓梯前當場查獲甲○○與李建霆(業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 院桃園分院另案審結)正在進行毒品買賣交易,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 物及毒品交易金額一千元,嗣循線查獲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號碼,並扣得搭配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二支(均 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扣案,未扣於本案)。㈡復於九十三年五月五 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四川三街口因當場查獲林佩純何國禎正在進 行毒品交易,並經林佩純帶往前開臺中市西屯區○○○○街六號三樓之二住處查 獲蕭子涵,並同時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及空夾鏈帶一袋、印有「FM2」之白 色圓形藥錠四顆(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即俗稱之FM2成分)、行動電話 六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 0000000號)、客戶聯絡電話一張、現金一萬八千九百元(含何國禎交予 林佩純之該次毒品交易對價一千元),適黃淑梅亦因同時前往林佩純前開住處遭 警逮捕,並在黃淑梅身上查扣兩張記載毒品交易之帳單。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右揭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李建霆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何國禎林文敏、蔡 建宏、溫子銘、蔡辰炘、簡敏倉郭允文、林家懋、林正隆陳銀峰黃忠烈、 黃馨儀、蕭富仁王國任邱如紋林順德蔡佳玟邱湘雲鄒志偉許玉成 、張峻偉、秘密證人B0301分別於另案即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二五號 案件之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一致,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警 查獲時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 析法及化學呈色分析法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調科壹字第0九三六二三九三八九0號鑑 定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另共同被告林佩純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經警查獲時扣案 (扣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二五號,未扣於本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黃 色圓錠(表面印有「69」字樣)、綠色圓錠(表面印有打勾圖樣)、紅色圓錠( 表面印有特殊圖樣)、褐色圓錠(表面印有皇冠圖樣)、藍綠色圓錠(表面印有 特殊圖樣)及編號四之內裝白色粉末之塑膠瓶七十四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後,認為上開藥錠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成分(所含毒品成分均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白色粉末含有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刑鑑字第0九三0二三九五三二號鑑定 書一紙在卷可憑,另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煙草一包、煙捲一百十五支,經法務部



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此亦有該局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九五九號、第000 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之行動電話、夾鏈 袋一袋、客戶聯絡電話一張、交易帳單二紙及現金一萬九千九百元可佐,並有現 場照片十二幀及右揭0000000000號門號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共六十日之通訊監察內容暨通訊監聽紀錄譯文在卷可稽,足 徵被告自白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情事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MDMA、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另愷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右揭販賣 MDMA、大麻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被告右揭販賣愷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前開第二級毒品之目的既在供販賣之用,則其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並不構成上開條例所規定之罪名)。被告與黃淑梅、林佩純就販賣第二級毒 品MDMA及大麻之犯行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與黃淑梅、林佩純蕭子涵就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間,具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均 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均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一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無期 徒刑部分,依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加重其刑) 。又按連續犯在法律上視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其中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 於全部。本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十六時四十五許, 在臺中市○區○○路一二八巷十八號樓梯前,與李建霆進行毒品買賣交易時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先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 五號),惟查被告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被查獲後,仍與黃淑梅等人共同連續 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迄至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再度被查獲,而經檢察官連同黃淑 梅等人起訴在後(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八五號),被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先後兩案之犯行,是本案公訴人雖僅就其中一部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犯行提起 公訴,其效力仍及於全部,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另被告於同一時間內 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而成立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較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三六一號 、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二六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七二號刑事判決參照 )。公訴意旨認應分別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及同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甲○○礙於人情而協 助黃淑梅販賣毒品,其犯罪動機雖情有可原,然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與黃淑梅等人共同販賣毒品,足以使購買或輾轉受讓施用者導致嚴重之



生理及心理毒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並造成毒品之氾濫,又渠等每 日均有相當之毒品交易金額,所販售之對象人數眾多、次數頻繁、數量非微,其 危害程度甚鉅,又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已被查獲後仍不知警惕,猶執意繼 續為之,惡性非輕,兼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經鑑識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所含成分如 附表所示)之成分,已如前述,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雖右揭編號五所示之物,因李建霆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經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九十三年度桃判字第二0七號宣告沒收銷燬之,有該院 九十三年度桃判字第二0七號判決書一份附卷可參,本院仍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之,附此敘明。另如附表編號四、六所示之物,經鑑識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之成分,亦見前述,分別為被告及林佩純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之第三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中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之一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毀之,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條例雖未對第 三、四級毒品之持有者抑或施用者科以刑事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既均係管 制藥品,自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予持有,爰增列本條,違反者,並於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明定均沒入銷燬」,顯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雖規 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然並無刑事責任,是第三、四級毒品並非刑法上之 違禁物,而該等扣押物既為供被告犯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本院即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搭配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供被告對外聯繫毒 品交易事項所使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又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對外聯繫毒品交易事項所使用之主要聯絡電話,有 另案之前揭通訊監察內容及暨監聽紀錄譯文可佐,搭配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亦係供被告及黃淑梅等人對外聯繫 毒品交易事項所使用,業據證人蔡建宏林文敏於另案陳述屬實;扣案之夾鏈袋 壹袋、客戶聯絡電話壹張、交易帳單二紙,亦均堪認係供被告及黃淑梅等人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現金一萬九千九百元分別係李建 霆、何國禎交付予被告及林佩純之毒品交易對價,暨於林佩純蕭子涵住處扣得 之財物,依林佩純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審理期日陳稱:伊一天賣出金額約四 、五千元至一萬多元等語,金額尚屬相符,均堪認係被告及黃淑梅等人販賣第二 、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沒收。右 揭因販賣第二、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因迄本院裁判時仍扣案中,要無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之情形,爰不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之」,併予敘明。
㈡扣案之表面印有「FM2」之白色圓形藥錠四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後,檢出含Chlorpheniramine(抗 組織胺類藥物)成分,未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即俗稱



之FM2)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刑鑑字第0九三 0二三九五三二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參,上開物品非屬違禁物,復無法證明與本 案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有所關連;又上開行動電話之SIM卡,雖分別為被告及黃 淑梅等人所持用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係各該發卡之電信公司所有之物,持 用人僅取得使用權,既非屬被告及黃淑梅等人所有,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扣案 其餘行動電話(即除前揭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外),分為被告及黃淑梅、蕭子涵 等人所有等情,業據被告及黃淑梅、蕭子涵陳明在卷,惟係供被告及黃淑梅、蕭 子涵對外聯繫使用,並非專供被告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即與構成要件行為無直接 關聯性(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扣案之空罐十三個、空 膠囊一袋,亦無積極證據足供證明係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併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尚認:被告亦連續販賣FM2(即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其該部 分所為,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按該部分 若係成罪,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然 查,被告及黃淑梅等人經警查獲時扣案之表面印有「FM2」之白色圓形藥錠四 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僅檢出含Chlorpheniramine(抗組織 胺類藥物)成分,未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即俗稱之F M2)成分,已如前述,本院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該部分確係犯被 訴之犯行,則該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人既認此部 分與前述有罪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法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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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 扣押物品清 │ 外觀及重量 │ 外觀 │ 鑑驗前淨重 │ 驗餘淨重 │ 所含毒品成分 │
│號│ 單所載品名 │ │ │ │ │ │
├─┼──────┼──────┼───┼──────┼─────┼───────────────────┤
││搖頭丸 │其內有五種型│黃色圓│拾貳點玖零公│拾貳點伍叁│⒈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
│ │ │態,含外包裝│錠,表│克 │公克 │ 基安非他命) │
│ │ │袋總毛重陸叁│面印有│ │ │⒉微量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
│ │ │點貳柒公克,│「69」│ │ │ 安非他命) │
│ │ │鑑驗前總淨重│字樣 │ │ │⒊第二級毒品MDEA(3,4-亞甲基雙氧- │
│ │ │伍叁點柒伍公│ │ │ │ N-乙基安非他命) │
│ │ │克,驗餘總淨├───┼──────┼─────┼───────────────────┤
│ │ │重伍壹點零貳│綠色圓│拾貳點壹肆公│拾壹點伍柒│⒈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
│ │ │公克 │錠,表│克 │公克 │ 基安非他命) │
│ │ │ │面印有│ │ │⒉微量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
│ │ │ │打勾圖│ │ │ 安非他命) │
│ │ │ │樣 │ │ │⒊微量第二級毒品MDEA(3,4-亞甲基雙│
│ │ │ │ ││ │ 氧-N-乙基安非他命) │
│ │ │ ├───┼──────┼─────┼───────────────────┤
│ │ │ │紅色圓│拾壹點壹玖公│拾點陸叁公│⒈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
│ │ │ │錠,表│克 │克 │ 基安非他命) │
│ │ │ │面印有│ │ │⒉微量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
│ │ │ │特殊圖│ │ │ 安非他命) │
│ │ │ │樣 │ │ │⒊微量第二級毒品MDEA(3,4-亞甲基雙│
│ │ │ │ │ │ │ 氧-N-乙基安非他命) │
│ │ │ ├───┼──────┼─────┼───────────────────┤
│ │ │ │褐色圓│拾叁點貳貳公│拾貳點陸玖│⒈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
│ │ │ │錠,表│克 │公克 │ 基安非他命) │
│ │ │ │面印有│ │ │⒉微量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
│ │ │ │皇冠圖│ │ │ 安非他命) │
│ │ │ │樣 │ │ │⒊微量第二級毒品MDEA(3,4-亞甲基雙│




│ │ │ │ │ │ │ 氧-N-乙基安非他命) │
│ │ │ ├───┼──────┼─────┼───────────────────┤
│ │ │ │藍綠色│肆點叁零公克│叁點柒陸公│⒈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
│ │ │ │圓錠,│ │克 │ 基安非他命) │
│ │ │ │表面印│ │ │⒉微量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
│ │ │ │有特殊│ │ │ 安非他命) │
│ │ │ │圖樣 │ │ │⒊微量第二級毒品MDEA(3,4-亞甲基雙│
│ │ │ │ │ │ │ 氧-N-乙基安非他命) │
├─┼──────┼──────┼───┼──────┼─────┼───────────────────┤
││大麻 │煙草壹包,淨│(無)│(無) │(無) │第二級毒品大麻 │
│ │ │重零點叁柒公│ │ │ │ │
│ │ │克,空包裝重│ │ │ │ │
│ │ │零點肆陸公克│ │ │ │ │
├─┼──────┼──────┼───┼──────┼─────┼───────────────────┤
││大麻煙 │煙捲壹壹伍支│(無)│(無) │(無) │第二級毒品大麻 │
│ │ │,淨重肆叁點│ │ │ │ │
│ │ │叁捌公克,空│ │ │ │ │
│ │ │包裝重拾點壹│ │ │ │ │
│ │ │伍公克 │ │ │ │ │
├─┼──────┼──────┼───┼──────┼─────┼───────────────────┤
││K他命 │內裝白色粉末│(無)│伍捌點柒肆公│伍捌點陸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K他命) │
│ │ │之塑膠瓶柒拾│ │克 │公克 │ │
│ │ │肆瓶,含外包│ │ │ │ │
│ │ │裝總毛重壹伍│ │ │ │ │
│ │ │柒點壹壹公克│ │ │ │ │
├─┼──────┼──────┼───┼──────┼─────┼───────────────────┤
││MDMA │藥錠貳顆,淨│(無)│(無) │(無) │第二級毒品MDMA │
│ │快樂丸 │重零點伍叁公│ │ │ │ │
│ │(本院九十二│克 │ │ │ │ │
│ │年度訴字第七│ │ │ │ │ │
│ │四二號扣案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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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 │內裝白色粉末│(無)│(無) │(無)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K他命) │
│ │(本院九十二│之塑膠瓶壹瓶│ │ │ │ │
│ │年度訴字第七│,淨重零點捌│ │ │ │ │
│ │四二號扣案物│叁公克,包裝│ │ │ │ │
│ │) │重壹點壹柒公│ │ │ │ │
│ │ │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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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