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3109號
TCDM,93,訴,3109,200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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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六0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於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消費時所偽造之「甲○○」名義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共計柒紙,及上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共計玖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東園巷附近,拾獲 甲○○所有遺失之內置有甲○○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信託)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皮包一 只,其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並旋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六分許 起,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前開甲○○所有之中國信託信用卡,未 經甲○○之同意刷卡購買服飾、皮鞋、日常用品及金元寶等物,而消費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合計刷卡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七千零六十二元),其將上開信用卡交予 不知情之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之成年店員刷卡結帳,再於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 商店存根聯(一式二聯,為商店存根聯及持卡人存根聯)或三聯式信用卡簽帳單 之持卡人存根聯上(一式三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 偽造「甲○○」之署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因複寫方式 ,形成署押二枚;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三聯式信用卡簽帳單,因複寫方式, 形成署押三枚;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則僅於商店存根 聯上偽造署押一枚),作成甲○○名義之不實簽帳單私文書,再將上開簽帳單交 付各該特約商店成年店員而予以行使,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誤認乙○○係該信 用卡之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並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 甲○○、各該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嗣因甲○○於同日下午六時許,發現皮包遺 失,遂沿路在臺中縣中港路東園巷尋找,並接獲中國信託電話通知當日下午共有 七筆信用卡刷卡交易,而最後一筆交易係在臺中縣中港路東園巷二十七號金大利 珠寶銀樓完成,甲○○乃立即趕往上址,適見乙○○手上持有其皮包,且正與銀 樓之店員尤宏志核對身份,遂向前質問乙○○為何使用其信用卡,並報警當場查 獲;金大利銀樓之店員尤宏志遂將該筆信用卡交易以信用卡退刷方式取消,乙○ ○因而未能取得該筆交易所購買之金元寶而詐欺取財未遂。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甲○○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之被害情節及證人即金大利珠寶銀樓店員尤宏志



證述之盜刷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三至六號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 四紙、編號三號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之銀行存根聯一紙、編號六、七號所示信用卡 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二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處法務組列印之冒刷明細 表一張、中國信託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陳報狀附刷卡交易明細及如附表編號四 至六號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影本三紙、中國信託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陳報狀附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冒用明細表及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號 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四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聯卡會計字第六0三號函及被害人甲○○立具之贓物認領保 管單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偽簽「甲○○」 之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上,再將該私文書交予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成年 店員而加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甲○○及中國信託。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 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 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 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 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 ,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性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 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次按持信 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其中第一 聯商店存根聯或持卡人存根聯由持卡人簽名後,或同時複寫第二聯持卡人存根聯 或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即由特約商店將持卡人存根聯交持卡人收執,係表 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 ,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 對所簽之金額表示負責之意,具有私文書之性質,其中第一聯或第二聯之商店存 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則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特約商店,由特約商店及發卡 銀行就該私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之「行使」。是被告乙○○拾獲他人之信用卡而加以侵占,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又其明知上開信用卡係他人之遺失物,未經被害人甲○○ 同意,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特約商店等處刷卡消費,並於簽 帳單上偽造署押後提出於特約商店,使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核其此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另被告至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並於簽帳單上偽造署押後提出於特約商店,已著手向該店員施用詐術,然因發現 而未將財物交付,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尚未達既遂之程度,仍為未遂犯,故被告 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在簽帳單上偽簽「甲○○」 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後持以行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於一式二 聯可複寫之簽帳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二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再其所



犯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均各時間緊密 ,方法相同,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 為連續犯,均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詐欺取財既遂、侵占遺失物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盜刷之金額,所生之損害尚非 鉅大,然被告尚未將上開盜刷之消費款項向中國信託清償,且未與被害人甲○○ 達成和解,暨考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 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 收外,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至如附表 所示地點即各特約商店等處,持甲○○所有前開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 並偽簽「甲○○」之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或持卡人存根聯上,而該 七紙商店存根聯及二紙銀行存根聯,既均已分別交付各該被害之特約商店收受, 已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惟上開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上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共計七紙,業經交付被 告持有,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 收;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三紙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上偽造之「甲○○ 」署押各一枚,因各係該三紙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本體之一部,均已不能獨自割 裂而分別沒收,自不另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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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簽帳單│盜刷之金額│詐取之財物│備 註│
│ │ │(特約商店)│上偽造│(新臺幣 │ │ │
│ │ │ │之署押│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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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3/10/02│臺中縣龍井鄉│「陳泓│1360元│服飾 │ │
│ │17:36 │中港路東園巷│志」之│ │ │ │
│ │ │二十八號(「│署押二│ │ │ │
│ │ │頂尖風格」服│枚(即│ │ │ │
│ │ │飾店) │簽名於│ │ │ │
│ │ │ │簽帳單│ │ │ │
│ │ │ │之商店│ │ │ │
│ │ │ │存根聯│ │ │ │
│ │ │ │上,並│ │ │ │
│ │ │ │以複寫│ │ │ │
│ │ │ │方式於│ │ │ │
│ │ │ │簽帳單│ │ │ │
│ │ │ │第二聯│ │ │ │
│ │ │ │之持卡│ │ │ │
│ │ │ │人存根│ │ │ │
│ │ │ │聯上偽│ │ │ │
│ │ │ │造簽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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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3/10/02│臺中市○○路│「陳泓│2270元│服飾 │ │
│ │17:55 │九十一之三號│志」署│ │ │ │
│ │ │(圖圖服飾店│押三枚│ │ │ │
│ │ │) │(簽名│ │ │ │
│ │ │ │於簽帳│ │ │ │
│ │ │ │單持卡│ │ │ │
│ │ │ │人存根│ │ │ │
│ │ │ │聯上,│ │ │ │




│ │ │ │並以複│ │ │ │
││ │ │寫方式│ │ │ │
│ │ │ │於簽帳│ │ │ │
│ │ │ │單之第│ │ │ │
│ │ │ │二聯商│ │ │ │
│ │ │ │店存根│ │ │ │
│ │ │ │聯及第│ │ │ │
│ │ │ │三聯銀│ │ │ │
│ │ │ │行存根│ │ │ │
│ │ │ │聯上偽│ │ │ │
│ │ │ │造簽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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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93/10/02│臺中縣龍井鄉│同右 │850元 │皮鞋 │ │
│ │18:14 │中港路東園巷│ │ │ │ │
│ │ │二十四號一樓│ │ │ │ │
│ │ │(旺旺皮鞋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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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93/10/02│臺中縣龍井鄉│「陳泓│1497元│日用商品 │ │
│ │18:50 │新興路二之一│志」之│ │ │ │
│ │ │號、二之二號│署押一│ │ │ │
│ │ │(屈臣氏商店│枚(即│ │ │ │
│ │ │) │簽名於│ │ │ │
│ │ │ │簽帳單│ │ │ │
│ │ │ │之商店│ │ │ │
│ │ │ │存根聯│ │ │ │
│ │ │ │上,再│ │ │ │
│ │ │ │列印持│ │ │ │
│ │ │ │卡人存│ │ │ │
│ │ │ │根聯交│ │ │ │
│ │ │ │持卡人│ │ │ │
│ │ │ │收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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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93/10/02│同右 │同右 │612元 │同右 │ │
│ │19: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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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93/10/02│同右 │同右 │873元 │同右 │ │
│ │19:2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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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3/10/02│臺中縣龍井鄉│同右 │9600元│無 │(詐財部│
│ │19:54 │中港路東園巷││(後經退刷│ │分未遂)│
│ │ │二十七號(金│ │) │ │ │
│ │ │大利珠寶銀樓│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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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