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瀧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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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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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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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4年1月5日 │8,295元 │JY000二二七│ │
│1 │限公司許建財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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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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