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院對於附表所載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另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公 示催告,於附表中雖未記載股票發行公司名稱,惟聲請人於 登報催告時,仍登載正確之發行公司為「全新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則任何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自該登報之公 示催告應仍可得知該股票已被聲請人請求本院公示催告,而 能於該催告期限內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是應認該 股票已經合法公示催告程序,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股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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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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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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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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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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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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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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