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龍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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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三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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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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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精輝數位監視工程有│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參萬捌仟捌佰伍拾│AP四五二五六八│ │
│1 │限公司 │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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