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嘉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兆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萬9,000 元,應繳裁判費3 萬6,1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5,14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