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95號
TYDV,94,訴,595,200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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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廣豐元實業有限公司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廣豐元實業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5,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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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