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廣豐元實業有限公司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廣豐元實業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5,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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