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陳勝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烜企業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
133, 944元(以原告於民國94年4 月27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
期賣出匯率31.505乘以原告起訴金額美金99,474.5元計算),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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