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藍美月
張文典
被 告 大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訴訟代理人 林娜娜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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