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亞婷
被 告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幫浦結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 幫浦結構」專利,然原告所據主張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 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迄未確定。從而,在原告 所憑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在前述舉發案確定前,本院認有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