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3號
TYDV,94,智,3,200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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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亞婷
被   告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幫浦結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 幫浦結構」專利,然原告所據主張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 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迄未確定。從而,在原告 所憑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在前述舉發案確定前,本院認有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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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