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87號
TYDV,94,司,87,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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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緣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技公司 )因業務關係,於民國93年5 月13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 ,經核准在案,優技公司之董事長鄧瑞英並於同日召集股東 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清算手續。惟鈞院94年1 月31日 以94年度司字第7 號以優技公司未將所負債務全部清償為由 裁定駁回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現重行清算程序,聲請為清 算登記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又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 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 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前開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 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及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清算人於 就任後先向法院聲報就任,嗣清算完結後,連同經監察人審 查通過及股東會承認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向法院提 出聲報,其清算始告完結。
三、經查,優技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本件聲請人為清 算人後,聲請人曾向本院聲報就任優技公司清算人,經本院 於93年6 月3 日以93年度司字第73號函准予備查,並命其依 公司法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清 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 暨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檢具上開收支表 、損益表向本院聲報,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司字第73 號聲報清算人卷,查核屬實。聲請人就任優技公司清算人既 經本院函覆准予備查,本件重複再為聲報就任清算人,並無 必要,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稱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駁回乙 節,雖係屬實,然此僅係優技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之問題 ,聲請人應依本院前開函文內容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俟清算 完結後,檢具前開函文所稱之收支表、損益表再向本院聲報 清算完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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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