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99號
SLDM,105,易,699,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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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亞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99 號
,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455號及併案審理案號:105 年度
偵字第1662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亞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送達於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4 樓被告潘亞薇住所,因未獲會 晤被告本人,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夫楊竣翔簽收,有送達證 書1 份附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5 月22日提 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含 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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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