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769 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5,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38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