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8號
HLDA,106,簡,18,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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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代 表 人 謄永俊
被   告 陳彥宏
被   告 陳良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
者,以百元計算。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1,966元,應徵
收執行費496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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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