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勝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被 告 甲○○ 樓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 劉 楷 律師 黃欣欣 律師被 告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代 理 人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438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珽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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