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林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宋文輝
被 告 宋月桃
被 告 簡秀珠
被 告 宋文賢
被 告 宋文博
被 告 宋安樣
被 告 宋金蘭
被 告 宋春花
被 告 宋光照
被 告 宋秀桂
被 告 宋美鳳
被 告 余政國
被 告 余文章
被 告 余梅玉
被 告 余正龍
被 告 余政雄
被 告 余梅風
被 告 宋思涵
被 告 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