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胡貴鈞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匯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韻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67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3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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