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古阿德
被 告 馮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魏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2,000元,尚欠新臺幣1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