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9號
HLDV,106,補,259,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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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古阿德
被   告 馮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魏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2,000元,尚欠新臺幣1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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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