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7號
HLDV,106,補,25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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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游福順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胡瑞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
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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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