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6號
HLDV,106,補,256,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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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王愛美
被   告 許敏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敏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許敏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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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