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被 告 詹婷怡
被 告 鄭優
被 告 謝光俊
被 告 江鴻森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4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